失信被执行人 |
李彩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31********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7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晋0107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4115509.3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自2016年3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偿还申请人支付担保费31500元,律师代理费229000元;二、被申请人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130加工中心、数控龙门镗铣加工中心、五轴高速铣削中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申请人李锦涛、侯成俊、李会荣、李彩萍、山西惠荣传动轴有限责任公司、平遥中冶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晟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东盟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九被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08056元、保全费50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016)晋0107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2-24 |
发布时间 |
2017-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