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8********5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3民初1041号 |
案号 |
(2018)冀0923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被告姜成成、南皮县玉诚粮食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李飞飞借款本金1545000元,借款利息208481元,并以本金15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承担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朱军、沧州华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四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31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