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60号 |
案号 |
(2012)六执字第00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广、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莫矜借款110万元;二、被告季广、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2011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违约责任。三、被告季广、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莫矜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0元;四、被告霍山安乐陵园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季广、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2-10-17 |
发布时间 |
2015-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季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672612536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