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执273号 |
案号 |
(2017)皖1525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将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即安徽鼎鑫缘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汇创竹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宁皖竹制品有限公司、六安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季广、何飞翔、孔军、徐勇、蒋仁锋、黄李应、葛举峰、计丽、彭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时间 |
2017-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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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季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672612536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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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