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6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46号 | 
| 案号 | (2018)皖1525执恢6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广、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德宝借款本金4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已付的5万元利息从应付利息中予以比除;二、被告季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德宝借款本金72万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8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已付的18万元利息从应付利息中予以比除;三、驳回原告杨德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季广承担14000元,被告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原告杨德宝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18-03-20 | 
| 发布时间 | 2018-06-1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季广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672612536C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