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0051号 |
案号 |
(2015)玄执字第02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费、垫款利息691566元,并承担逾期给付货款违约金和迟延给付代理费、垫款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2月16日的违约金合计为315406元,之后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迟延给付代理费、垫款利息违约金,以691566元欠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点五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交诉讼费1670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03 |
发布时间 |
2016-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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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鸣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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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邯山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河沙镇镇西堤西堡村西(刘南路东侧邯大路北1-4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