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2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3297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敬、何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会枝借款本金人民币至2014年10月9日的借款本金280594.77万元、利息3662.6元及自2014年10月10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扣除何彦升已支付的1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520元,由被告李敬、何雷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