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4305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2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敏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春林货款25200元及相应违约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由被告吴敏帅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3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