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32********5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4民初11537号 |
案号 |
(2019)粤0114执7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冠雄偿还借款330万元。二、被告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冠雄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33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违约金以33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5日起按日千分之二从2014年4月25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亦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冠雄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四、被告广州锦淋皮具有限公司、彭卫平、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韦松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钟冠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12元,由原告钟冠雄负担686元,被告林伟、广州锦淋皮具有限公司、彭卫平、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韦松负担362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0114执706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