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1081号 |
案号 |
(2019)苏0925执19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广春、张士娟共同偿还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万元,利息(含罚息)16578.62元(计算至2019年1月26日),合计1046578.62元;并承担103万元借款自2019年1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57%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建湖航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顾振华、张雅、建湖鑫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顾国祥、顾悦、薛广银、卞海芳、江苏瑞亿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299元,减半收取71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49.5元,由被告张广春、张士娟、建湖航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顾振华、张雅、建湖鑫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顾国祥、顾悦、薛广银、卞海芳、江苏瑞亿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925执197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6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