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40********0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3民初201号 |
案号 |
(2020)冀0683执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志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马占良劳务工资207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止);二、驳回原告马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