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佳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3********6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523民初101号 |
案号 |
(2020)粤1523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佳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细妹借款本金17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8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700元为基数);二、被告叶佳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细妹律师费2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