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1********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81执486号 |
案号 |
(2020)豫0481执恢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舞钢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舞钢市安居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0万元(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如逾期未偿还,则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继续按月利率1.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郝建宇、张松波、赵钢耀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双方就本案别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6元,由被告舞钢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 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