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鑫盛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30民初770号 |
案号 |
(2018)冀0930执恢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鑫盛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至2016年8月19日;二、被告耿会营、刘桂芳、耿会岗、王国瑞、耿艳军、穆红梅及沧州锐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鑫盛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河北鑫盛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耿会营、刘桂芳、耿会岗、王国瑞、耿艳军、穆红梅及沧州锐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时间 |
2018-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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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耿会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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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孟村回族自治县耿庄子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