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2367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元、利息240735.53元(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5月2日)及自2018年5月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对王丽姣名下位于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商业202号(邯房字第000364627号)、204号(邯房字第000364532)、208号(邯房字第000364539)、209号(邯房字第000364629)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后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王孟堂、田银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王丽姣、张斌、王孟堂、田银巧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44元、保全费5000元,由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丽姣、张斌、王孟堂、田银巧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喜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92677158M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东环路中段北方装饰城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