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9民初2173号 |
案号 |
(2020)冀0109执1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41.84元及截止到2017年4月26日止之利息2350.73元,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判决书(一)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55元,由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牛玉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8765152671E |
登记机关 |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东二环与学苑路交口学苑路一号院内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