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4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1民初2957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9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洪宪、姚静欠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借款本金23767.75元、算至2019年7月8日的利息80.64元及按月利率10.92‰自2019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分以下期限给付:1、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67.75元及算至2019年7月8日的利息80.64元;2、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3、2020年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4、2020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5、2020年4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从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92‰计算)。二、被告王洪宪、姚静于2020年4月20日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王洪宪、姚静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3项,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有权就下余款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被告曹国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