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漳州弘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602民初8626号 |
案号 |
(2018)闽0602执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漳州弘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振辉各项经济损失50992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通北街道宝珠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通北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负担308元,被告漳州弘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37.5元;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540元、被告漳州弘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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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柯俊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02099043739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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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漳华路顺发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