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武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12民初4853号 |
案号 |
(2020)湘0112执恢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武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颜小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