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细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1********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81民初2946号 |
案号 |
(2020)湘0481执3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细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伍丽芳借款本金487 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4月14日的利息45 230元,两项共计532 230元。 二、被告唐细英从2020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以263 000元的本金基数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唐细英从2020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以224 000的本金基数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伍丽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87元,减半收取计4694元,由被告唐细英负担4561元,原告伍丽芳负担1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