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3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11民初7610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2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宏胜车辆制造厂、冯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业群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已偿还的5100元利息予以扣除);二、被告倪志强、陈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业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311执278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7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