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4********1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27民初666号 |
案号 |
(2020)陕0327执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姚国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郭小辉货款人民币51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姚国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姚国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