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81民初6046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福安市晨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万元和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6月21日为10718804.3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福安市大志电机制造厂、福安市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洪源、郭可文、陈忠在最高本金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限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