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英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0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1107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美、张英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为7 595.33元,2020年6月17日起的利息以实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 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保全申请费575元,共计1 195元,由张美、张英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