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家宝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11425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5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家宝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绍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银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000 000元;二、被告沈阳家宝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绍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银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000 000元的利息及违约金(以2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张韩羲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沈阳银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 3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沈阳家宝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绍存、张韩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3执553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562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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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良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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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25号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