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云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1********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5民初102号 |
案号 |
(2020)桂1425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颜云静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 773.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599 773.12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颜云静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66 758.82元;三、廖凤葵对上述判决一、二项应由颜云静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廖凤葵用于抵押的位于天等县天等镇添新住宅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天房天等县共字第2000405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00)字第095号]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