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3民初852号 |
案号 |
(2020)桂1423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黄伟尚欠原告何艳春借款本金106 280元,被告定于2020年10月起每月的28日前偿付原告3 000元及信用卡服务费(每月按尚欠款数额乘以0.6%计算),直至偿清借款本金及信用卡服务费为止。在偿清借款本金106 280元及信用卡服务费后两个月内,被告黄伟支付利息8 000元给原告何艳春;二、如被告有一个月未按时还款付费,原告可申请执行被告尚欠的全部款项;三、案件受理费2 626元,减半收取1 313元,由原告何艳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