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4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01号 |
案号 |
(2017)苏0582执7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45503.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的利息损失为10万元,自2014年10月25日起的利息损失以10045503.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支律师费损失200682元。三、被告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太和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耀龙纺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禾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驭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方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骏发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龙升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王国祥、王琴娟对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一千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53元,由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太和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耀龙纺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禾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驭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方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骏发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龙升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国祥、王琴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02 |
发布时间 |
2018-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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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金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2177646830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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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