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02民初6101号 |
案号 |
(2017)冀0302执1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伟货款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29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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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翟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0777744199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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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国瑞锦院B座2层2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