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13075号 |
案号 |
(2017)苏0582执1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价款17592.96元以及利息损失(该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发布时间 |
2017-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长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7349845638 |
登记机关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文昌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