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志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4648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3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叶志锋、浏阳凯锋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胡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2 291 676.1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11日止的利息139 248.05元,其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叶志锋、浏阳凯锋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胡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律师费7500元;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对叶志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50000000000018189818账户上的保证金352 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李传耀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叶志锋、浏阳凯锋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胡海霞之还款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 308元、减半收取13 154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8 154元,由叶志锋、浏阳凯锋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胡海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181执338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56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