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昌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2********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22民初1032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欧珊珊、洪昌龙尚欠原告谌国兵借款本金300,000元;被告欧珊珊、洪昌龙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谌国兵从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止的利息30,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从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8日止的利息6000元;上述利率为年利率24%。被告欧珊珊、洪昌龙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谌国兵支付上一月9日至当月8日的利息;二、被告欧珊珊、洪昌龙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谌国兵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欧珊珊、洪昌龙如逾期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的,原告谌国兵可就尚未到期的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6250元,调解减半收取3125元,被告欧珊珊、洪昌龙自愿负担,因原告谌国兵已经缴纳该费用,被告欧珊珊、洪昌龙于2020年7月30日前直接向原告谌国兵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