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5********2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821民初410号 |
案号 |
(2020)内0821执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永成、郭霞共同向原告郭宏维借款8万元以及未结利息,款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6万元以及未结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杜永成、郭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