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2********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82民初704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恢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借款本金801,108.68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年利率8.32%计付利息、罚息至执行完毕止。二、被告彭燕如不能如期偿还完毕上述借款本息,以原被告双方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土地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6元,由被告彭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