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5********6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5民初1101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恢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张云峰、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史利股金40万元,并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每月支付4000元利息;二、限被告张云峰、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利律师费2.3万元;三、驳回原告史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470元,其中原告史利负担470元,被告张云峰、龚萍共同负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