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凡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02********1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11民初4227号 |
案号 |
(2018)鲁0911执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岱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格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974392.60元,支付罚息159208.24元和复利14.25元;二、被告泰安格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31日以974392.6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6.0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泰安格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31日以14.2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6.05%计算的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泰安市百禾食品有限公司、孟凡红、黄仕超、孟凡荣、孙秀英、赵玉峰、魏凤英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泰安格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时间 |
2018-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