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1********2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刑初1635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6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美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香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