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原阳县香山电源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21民初1457号 |
案号 |
(2020)豫0721执1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李国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沙沙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9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原阳县香山电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沙沙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原阳县香山电源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李国瑞承担无限责任;三、驳回王沙沙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5MA4054QC6L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原阳县黑羊山棉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