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11民初2256号 |
案号 |
(2018)黔0111执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承兑汇票垫款产生的利息209650.89元;二、被告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借款本金492.3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的正常利息358994.98元和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492.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09‰计算从2016年9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为308775.48元);三、被告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45625.9元;四、被告陈超、朱文强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占钟金、林锦山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吴石付、吴成金、吴廷明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595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负担221元,其余部分由被告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钟金、林锦山、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吴石付、吴成金、吴廷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18-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石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23761360297F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芹菜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