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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24********0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7317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5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琰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胡后波偿还借款本金28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琰玥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程云、程勇对被告河南琰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琰玥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程云、程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河南琰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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