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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1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4民初13032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16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顺盈商贸有限公司按天津天开2015年(企贷)字第4601-0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偿还截至到2017年10月25日的借款本金9914803.23元,罚息1933810.33元,合计11848613.56元。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计算方法支付2017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顺盈商贸有限公司按天津天开2015年(企贷)字第4601-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偿还截至到2017年10月25日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72800元,罚息1938299.98元,复利14110.82元,合计12025210.8元。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支付2017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泽惠岚山公司、津泽海泰公司、张鹏、张恩惠、赵珺卿、王建华、胡渊、张宝栓、张倩、胡俊彦、张瑜、潘士仁、景志荣、姚翠琴、马朝阳按与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有权对被告杨连弟、被告刘均丽、被告张玉庆、被告张恩惠、被告冯秋彦、被告泽惠岚山公司抵押的的房产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天津天开2015年(企贷)字第4601-0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有权对被告杨连弟、被告刘均丽、被告张玉庆、被告张恩惠、被告冯秋彦、被告泽惠岚山公司抵押的的房产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天津天开2015年(企贷)字第4601-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16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数额为准,由被告天津市顺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津泽海泰商贸有限公司、张鹏、张恩惠、赵珺卿、王建华、胡渊、张宝栓、张倩、胡俊彦、张瑜、潘士仁、景志荣、姚翠琴、马朝阳、杨连弟、刘均丽、张玉庆、冯秋彦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春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681894205F
登记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C区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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