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柳铁民初字第12号、(2015)宁铁中民再字第1号 |
案号 |
(2020)桂7101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再审判决主文:一、撤销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宁铁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柳铁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撤销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柳铁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四、驳回被申请人郑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主文: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偿付原告郑章辉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08年7月2日计至2014年7月1日止;计算出利息总额后再扣减已支付的利息80万元);二、被告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周远山、韦李严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执行后,就原告郑章辉仍不能得到偿付的本金及利息损失部分对原告郑章辉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郑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李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2555721476X1 |
登记机关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罗城县天河镇维新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