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新区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7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91民初764号 |
案号 |
(2020)苏0791执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州新区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19505.3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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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全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2137518759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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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宁区凤凰路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