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PU0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4753号 |
案号 |
(2020)苏0113执2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解除原告张长有与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长有租金8100元、违约金6750元,合计148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张长有负担53元,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100元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397152406960),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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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海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MA1W62PU0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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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徐庄高新区聚慧园2号楼2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