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弘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6U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2664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8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3606886】。一、被告东莞弘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兰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众鑫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226.79元及违约金(以322226.7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322226.79为限)、律师费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52.74元、保全费2131.1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弘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兰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兰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1J86U64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峡口沙岭工业路13号1栋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