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11********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211民初1076号 |
案号 |
(2018)浙0211执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镇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市镇海湖东电器厂返还原告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款本金100 000元,支付至2016年4月21日止的罚息17 550元,以及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郑伟、刘慧菲对上述第一条被告宁波市镇海湖东电器厂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