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饶辉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6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301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6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饶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670.9元及违约金(以应付代偿款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之日,但最高不超过12000元);二、驳回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69元,由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元,被告饶辉春负担4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