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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召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2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834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7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胡召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正武借款本金 75000 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 6%,从 2020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62.5 元,减半收取 931.25 元,由胡召锋负担 846.59 元,由吴正武负担 84.66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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