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召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2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834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胡召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正武借款本金 75000 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 6%,从 2020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62.5 元,减半收取 931.25 元,由胡召锋负担 846.59 元,由吴正武负担 84.66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