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8********4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1403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恢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苏州衣窝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贾佩玲劳务报酬119725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0元,均由被告苏州衣窝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