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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0********3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1民初9264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恢6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乙方出借给甲方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于2015年8月1日交付甲方。(实际该日期前乙方已付给甲方卡上)。2.借款期限:3年。3.借款利息:月利率7%。4.还款日期和方式:甲方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将本金30万和110万利息还给乙方。甲方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将本金40万元和80万利息还给乙方。甲方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将本金40万元和40万利息还给乙方结清。5.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未还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七计算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律师的代理服务费、法院受理的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6、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提起本案诉讼,陆卫强委托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9330元。陆卫强陈述:2008年时,被告在湖北江陵县投资开办4宏达公司。2014年,原告与唐雪冬两人为生产需要,经三方协商由原告和唐雪冬分别出资110万元购置二手设备存放于宏达公司委托生产。为此,原告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将110万元设备款分四次汇至陆晓东处委托代购设备,唐雪冬设备购置款也已支付。所涉设备正常购入并完成安装调试后,原告准备转让其出资购买的设备。经协商,两被告同意按原价受让,但因资金紧张,无能力即时支付,提出将应向原告支付的110万设备款转化为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分期归还,原告予以同意。为此,双方于2015年8月1日订立了前述《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第3条中的月利率7%是笔误,应该是月利率7‰。签订《借款协议》之后,被告自2018年3月份开始累计已经支付原告利息12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陆晓东、顾向红向原告陆卫强借款1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月利率7‰即年利率8.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双方的约定并结合原告的主张,自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利息应为277288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25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利息152288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已经超过年利率24%,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律师的代理服务费、法院受理的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故原告要求5被告支付律师费5933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晓东、顾向红归还原告陆卫强借款11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152288元(计算至2018年8月1日,约定利息为27728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2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陆卫强指定账户--户名:陆卫强,账号:62284804000925312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碧溪支行)。二、被告陆晓东、顾向红支付原告陆卫强律师费59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陆卫强上述指定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6元减半收取8303、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03元,由被告陆晓东、顾向红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1330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诉讼费13303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6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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